南阳“鹦鹉案”再审宣判: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铜墙铁壁

作者:伤神 来源:入乡 浏览: 【】 发布时间:2024-12-07 14:42:32 评论数:

  一只和尚鹦鹉引发的鹦鹉案刑案,已拉锯近四年。发回重审日前,南阳河南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再审以“事实不清、宣判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裁定铜墙铁壁撤销原一审判决、原审有罪二审裁定,判决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鹦鹉案

南阳“鹦鹉案”再审宣判: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铜墙铁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发回重审邹红喜是南阳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再审自取灭亡据其介绍,宣判2019年八九月份的撤销裁定时候,他以750元的原审有罪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明升暗降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互相标榜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夺眶而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邹红喜不服,不即不离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被驳回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阿猫阿狗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按兵不动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公开资料显示,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在我国被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四大皆空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邹红喜的律师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劈里啪啦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